首页 > 政策法规 > 政策解读
《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待遇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0-09-09 11:08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待遇工作,提高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巩固和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待遇,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待遇工作的通知》(长医保联〔2020〕13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通知》的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24号)和《吉林省医保局、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待遇工作的通知》(吉医保联〔2020〕15号)精神,出台本《通知》。

二、《通知》的主要政策

(一)提高人均筹资标准。

印发了《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工作的通知》(长医保联〔2019〕18号)和《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待遇工作的通知》(长医保联〔2020〕13号)两个文件,进一步明确了2020城乡居民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标准。严格按照国家、省要求,将我市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财政补助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年550元的标准。同时,对持有我市居住证参保的外地参保人,各级财政按照我市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目前,我市城乡居民医保人均筹资标准达到了每人每年840元。

(二)进一步巩固住院待遇水平。

为使人民群众真正享受到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发展的红利,坚持公平普惠,加强基本医保主体保障功能,按照省统一要求,进一步巩固住院待遇水平,城乡居民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80%以上,实现全省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平均报销比例达到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