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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待遇工作的通知
2020-08-05 15:41

长医保联〔2020〕13号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各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局、税务局,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省医保局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待遇工作的通知》(吉医保联〔2020〕15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市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待遇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筹资标准

(一)提高财政补助标准。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55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330元,省级财政补助132元,市、区财政各补助44元(县财政补助88元)。各级财政要按规定补助标准,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国发〔2016〕44号)、《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41号)有关规定,对持有我市居住证参保的外地参保人,各级财政要按照我市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

(二)明确居民个人缴费标准。居民个人缴费标准按照《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工作的通知》(长医保联〔2019〕18号)规定执行。进一步完善居民医保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从2021年起,原则上个人缴费标准与当年医保财政补助实现同步增长。对医疗救助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下简称贫困人口)个人缴费部分,按照省相关规定,执行全市统一的参保资助政策,逐步建立起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医疗救助对象和贫困人口个人缴费增长机制。2021年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另行部署。

二、明确待遇保障标准

(三)进一步完善门诊住院保障政策。根据省相关政策,进一步规范省内异地就医管理政策,健全完善城乡居民门诊统筹、门诊慢病和门诊特殊疾病的就医管理流程,推动实现省内门诊慢病、门诊特殊疾病的直接结算。进一步巩固城乡居民住院待遇水平,实现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平均支付比例达到70%。

(四)巩固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各统筹区要按照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待遇支付和资金拨付的相关文件规定,及时筹集拨付保费,确保政策、资金、服务落实到位。同时,做好2017-2020年商保机构承保周期大病保险基金清算工作以及2020年度待遇支付和基金序时结算工作。从2021年起,执行新周期大病保险承办机构产生方式,具体工作要求另行部署。

(五)完善医疗救助托底制度。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吉林省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大病兜底保障实施方案》(吉厅字〔2018〕26号)要求,继续落实医疗救助和大病兜底保障政策,确保如期完成医疗保障领域脱贫攻坚任务。建立医疗救助对象医疗保障待遇动态调整精准施策机制,实现精准识别,精准救助。提升医疗救助管理层级,实现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一致。健全完善医疗救助政策,实现医疗保障制度防线归并为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制度保障。

三、做好组织实施

(六)加强联动,切实做好各项工作。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关系到广大参保群众切身利益,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积极应对疫情影响,确保任务落实,重点做好困难群众、失业人员等人群的相关医疗保障工作。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抓好居民医保待遇落实,财政部门要确保财政补助拨付到位,税务部门要做好居民个人缴费征收工作,各部门间要加强业务协同和信息沟通,做好宣传引导和舆情监测,合理引导预期,做好风险应对,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长春市医疗保障局            长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

2020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