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行政机关:长春市医疗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周继峰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12166号冠城国际C区(吉商大厦)1#楼2114号
受委托单位:长春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侯刚
地址:长春市净月开发区新城大街与天富路交汇诺睿德国际商务广场B9B10B11号楼1713号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长春市医疗保障局委托长春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按下列要求行使医疗保障行政检查权。
一、委托权限的管辖范围
受委托单位对长春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有关单位和个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情况开展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工作。
二、委托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二)《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八条。
三、委托权限
长春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在委托期限内以长春市医疗保障局的名义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限:
行政检查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单位和个人遵守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情况行使行政检查权,依法调查收集证据,制作相关法律文书。
四、委托事项
长春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在委托期限内以长春市医疗保障局的名义行使下列行政执法事项:
(一)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医疗保险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监督检查。
(三)对医疗机构和个人医疗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
(四)对药品、医用耗材价格进行监测和成本调查。
五、委托期限
自2024年8月8日至2025年8月7日。
六、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委托事项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二)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单位实施行政执法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三)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委托事项及委托期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行政机关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单位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究。
(四)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委托事项及委托期限范围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五)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行政机关可以提前解除与受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委托关系。
(初审:李悦 复审:郑超 终审:徐庆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