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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2020-01-17 08:56

 

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是今年我市《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按照国家、省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长春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长府办发〔201943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就《实施方案》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是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的重大举措,有利于推动保障公平、管理规范、医疗资源高效利用,促进全民医保体系持续健康发展。

2019331日,长春市医疗保障局组建成立,承接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管理职能,牵头推进全市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工作。按照省统一规划,我市于202011日起,已完成两项制度的整合,全面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二、文件依据

1.《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

2.《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84号);

3.《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通知》(医保发〔201930号);

4.《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工作的通知》(吉医保发〔201919号)。

  三、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明确了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期间的具体工作内容,包括工作目标、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工作要求等。整合工作时间表是2019年底前,完成整合政策体系、经办服务、统一信息系统等各项准备工作;202011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面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一)整合基本医保制度

  从“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信息人员”7个方面明确提出具体工作措施和要求。

统一城乡居民覆盖范围,具体包括现有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所有应参保(合)人员,即覆盖除城镇职工医保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

统一城乡居民筹资标准,继续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具体标准按国家和省规定实行动态调整,参保人群类型分为成年居民、未成年居民和大中小学生两个档次。

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政策,具体的门诊特殊疾病、重特大疾病低自付、日间手术、42种重大疾病、普通门诊统筹、门诊慢性病、住院医疗、生育医疗、照护保险、异地医疗等待遇按照《长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执行。

统一执行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及相关规定。

统一城乡居民医保定点机构管理,按照“先纳入后规范”的原则,将原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定点照护机构、定点特药药店和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整体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范围。

统一基金管理,将新农合基金与居民医保基金合并,设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现市级行政区域内基金统收统支。

统一经办信息人员,设立全面涵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经办机构,做到经办业务系统一致、经办流程一致、经办标准一致、人员管理标准一致、基金收支口径一致、参保人员信息一致。

  (二)统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

  建立与城乡居民医保相衔接的大病保险制度。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所有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居民,大病保险资金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不另设标准收费。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大病保险覆盖范围、筹资标准、保障待遇、经办规程、资金管理。

  四、《实施方案》的主要特点

一是基本医保与大病保险制度同步整合。按省文件要求,我市整合基本医保制度时,同步落实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要求,统一城乡大病保险政策,提高大病保险待遇水平。

二是制度整合与做实市级统筹同步推进。我市居民医保实现了市级统筹,但新农合仍实行县区级统筹。现以制度整合为契机,同步完成市级统筹,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和管理效能。

三是“六统一”与经办体系、信息系统统一同步落实。整合优化医保经办体系和信息系统是制度整合和新制度实施的重要保障,有利于不断提高医保服务质量和效益,也有利于全民医疗保障体系健康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