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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
2022-04-25 16:08

长医保联〔20222

 

榆树、德惠市医疗保障局、双阳、九台区医保分局、卫生健康委,市属、县(市)(不含农安县、公主岭市)、区属有关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新冠病毒抗原检测应用方案(试行)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2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价格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制定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采取“技耗分离”的方式,由公立医疗机构按照“检测项目+检测试剂”收费(具体项目价格见附件)。

二、相关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的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价格最高限价标准为5元/次,抗原检测试剂(含采样器具)允许除外单独收费,实行“零差率”销售政策,单人单次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收费(含抗原检测项目、抗原检测试剂及采样器具)最高不超过15元/次。

三、单纯进行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收取挂号费及门诊诊察费或一般诊疗费;患者自测的,不得收取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费用。

四、各公立医疗机构应严格落实价格公示制度,主动公开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服务内容及价格政策,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各公立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价格2022年3月23起执行。

 

附件: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长春市医疗保障局           长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322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