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 关于男职工护理补助申领资格连续参保问题咨询 | |
| 本人为长春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子女于2026年4月24日出生,本人在子女出生前已连续缴纳生育保险满12个月。 因单位统一安排,本人预计于2026年10月12日起停止在长春参保并转至上海继续参保,期间不存在断保情况。 根据长春市男职工护理补助政策,需在婴儿出生满7个月后申请。 现咨询: 1、本人于2026年10月12日停止长春参保并转上海连续参保后,是否仍具备男职工护理补助申领资格? 2、政策中“婴儿出生时至参保人办理业务申请期间均是连续参保待遇正常状态”,是否必须要求持续在长春市参加生育保险? 3、如果不具备申领资格,请明确告知依据的政策文件名称及具体条款。 4、请以书面形式回复。2026-10-08 13:16: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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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核心系统平台查询缴纳至2026年10月,婴儿出生时间未2026年4月24日,需在婴儿出生满7个月后申请。如在本月办理停保后转至异地参保,可提供异地缴纳11月医保缴费证明,证明连续缴费状态,可在停保状态下领取护理津贴。 2026-10-09 14:05:44
回复单位:长春市医疗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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