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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长信箱
主题: 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关于医保方面的政策问题
第十七条 超龄劳动者已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待遇继续工作的,不改变其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龄劳动者未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待遇、选择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以个人身份继续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应当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未享受医保退休人员待遇的,是否能在单位缴纳职工医保,本人到大厅咨询过,工作人员给出的回答是如果是原单位继续交可以,但是换新单位了,就不能做增员了,也就是交不上了,那交不上的这种情况是不是跟这个新颁布的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相违背呢。麻烦给解答一下。谢谢!
2026-08-12 19:16:13
关于您反映的《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方法》第十七条中的内容我局高度重视此问题, 由于我局目前还未接收到此通知,目前无法超龄情况下在单位进行缴费,此情况我局已联系省里反馈此文件以及执行时间,尽快了解此文件以及下步办理方法,感谢您的支持与理解,祝您生活愉快。
        回复单位:长春市医疗保障局

2026-08-20 16:4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