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 再次请求长春市医疗保障局依法履行行政强制划拨职责申请书 | |
| 申请人:段志萍 被申请人:长春市医疗保障局 请求:被申请人立即依法履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法定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对长春德尔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欠缴申请人2001年9月—2007年5月期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直接开展银行账户查询、作出行政划拨决定、书面通知金融机构强制划拨欠缴款项,全程无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于法定期限内将办理结果及划拨情况书面答复申请人。 2026-04-16 18:14: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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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投诉事项,我局已按相关规定履行法定职责,此案件已经移交至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法院已开听证会。您所说社会保险法第63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我局非征收机构。 2026-04-21 14:20:41
回复单位:长春市医疗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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