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缴纳医保15年,退休后,医保可否继续缴纳到25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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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入职单位,2008年缴纳医保,2023年社保缴纳15年,办理退休,医保不足25年,退休后单位同意继续缴纳医保,是否可以继续缴纳到25年? 2022-08-25 11:4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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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与您电话沟通,退休人员一次性补齐的标准如下:
2022-08-25 15:12:18
1、城镇职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女工人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或60周岁,男60周岁),办理医疗保险身份变更,转为退休人员时,需同时满足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实际缴费年限最低为15年的规定。退休人员在2001年10月10日前在我市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为视同缴费年限。 2、对于在2011年4月1日前已经退休的参保人员,由于参保单位关闭、破产等原因不能继续缴费而造成退休人员医疗保险中断的,退休人员可自愿选择以下两种参保方式,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一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是参照灵活就医人员医疗保险有关缴费规定,一次性补缴不足最低实际缴费年限的医疗保险费,不设个人账户,享受职工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3、公式:退休之前的工资基数*补缴月数*9.7%=补缴总额。 4、按照吉医保联〔2022〕11号关于印发 «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规程» 的通知规定:“第三十三条 以单建统筹方式参保的灵活就业参保人员,转参加统账结合职工医保的,在办理医保退休时,需以办理医保退休时全省统一执行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为标准,一次性补足与统账结合模式费用差额,补足后方可享受相应医保待遇,并以趸缴基数为标准按医保退休前在职身份账户计入比例补计个人账户。 5、本月办理在职转退休的人员,一次性补缴费用在次月单位征缴单上显示,与单位医保一并缴费。 办理地点:市医保局窗口(繁荣东路166号);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长春市龙湖大路5799号);一汽业务经办服务大厅(东风大街与兴顺路交汇,一汽服贸旁100米);净月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净月区红梅路净月交警队北侧)。 回复单位:长春市医疗保障局 |
主办单位:长春市医疗保障局 电话:0431-12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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