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根据《关于明确贯彻落实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有关要求的通知》(吉医保联〔2022〕22号)和《关于调整完善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吉医保联 〔2023〕30号),结合我市实际,长春市医保局牵头起草了《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截至2026年2月27日,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宝贵意见建议,电子邮箱:sjdybzc@163.com。
附件: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长春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2月2日